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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房产证有你名字 房子未必就是你的

发表于2015-05-12

房产证有你名字 房子未必就是你的~~,嘿嘿,这话瞬间让我想起了“加名税、房产证上必须有我的名字,不然不结婚、”不知道那些当初死活要加名的,哭天喊地要加名的妹纸看到这是作何感想!!

 

一、婚前婚后买房有嘛区别?

婚姻法司法解释(二)

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

 

因此,也就是说,以你们目前的情况来看,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,如果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的,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的,你没份。 听到没有,一直说要有房才结婚的菇凉们,或许房子能给你们安全感,但是房子不属于你的时候呢?

 

但是,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,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,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,为夫妻共同财产,你有份。

 

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

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
 

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 

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

 

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
 

二、关于房子写名字的问题

我看见很多人都在讨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真心醉了,房产证上写阿猫阿狗的名字都不影响一个真正的产权人对房子的权,房产权的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。你看我上面标了那么多登记,登记不是登记在房产证上啊!是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!

 

这里是涉及物权。房子是不动产物权。

物权法

第九条: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关于大家说的房产证,对,那个叫不动产权属证书。

 

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。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,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;记载不一致的,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,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。

 

这就是我说的,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真的不重要啊,不动产登记簿啊!公示原则啊!基于公信力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啊!并且办理房屋登记,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,一般要经历申请、受理、审核、记载于登记簿、发证这五个步骤。

 

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,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。(看见没有再一次强调登记簿啊!说一个法律界的笑话,一个亿万富翁交了一个律师朋友,然后出于炫耀带他参观他的银行保险柜,里面(摆满了各种房产证…...一点都不好笑是不是…... = =)

 

因此你不要考虑是婚前还是婚后写名字了,房产证没有你的名字也无所谓,但是一定要在房产登记簿上有你的名字

 

还有,我关注到「提高男方出轨代价和离婚的难度」,首先这涉及一方有过错的问题。

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重婚的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、实施家庭暴力的以及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
 

也就是说,如果男方出轨了,你作为无过错方,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——但是!你要先提起离婚。也就是说你想要请求损害赔偿,你得先提起离婚。否则诉之法院,法院应当不予受理!

 

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(一)

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,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。

 

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,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,不予支持。

 

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
 

也就是说,男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出轨了,你想获得更大的利益,那么你得提起离婚,才能提起婚姻损害赔偿。你如果不提,那么什么事也没有,你俩这婚姻,继续过吧。

 

如果「男方想随意离婚的话,我该如何让他因为忌惮房产问题而有所收敛」

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、共同或部分各自、部分共同。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适用本法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的规定。

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。

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的,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,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,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。 支招:你们可以采取约定财产制啊。

 

其实更不用这么麻烦,你们双方之间签订一个协议啊,一方有过错什么的,另一方将独占房产不就完了。就是一个简单的契约啊,受合同法的约束啊。这个可以有,简单而粗暴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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